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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业展倒计时:243
开展时间:2024年11月26日-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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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官宣!深圳将再打造一座城,22.57平方公里,就业人口36.8万人!(附规划原文)

[信息编号:NewsNo3285  发布日期:2019/10/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http://www.foundry.org.hk]


附文本原文如下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深圳国际会展城综合规划》

公示的通告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更好更快地推进国际会展城建设,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了《深圳国际会展城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现按规定对《深圳国际会展城综合规划》(草案)进行公开展示,征求公众意见,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公示地点和网站

(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楼展厅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8009 号规划大厦

(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一楼展厅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 293 号

(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一楼展厅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 1 号

(四)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桥和路 66 号

(五)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沙路 488 号

(六)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建设指挥部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荔园路与福园二路交汇处往西 200 米

(七)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

网址:http://pnr.sz.gov.cn

二、公示时间

公示为期 30 个自然日,自 2019 年 10 月 24日至 2019 年 11 月22日止。

三、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22日,逾期视为无异议(如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8009 号规划大厦 602 室收,邮编:518040,联系电

话:83949310,联系人:黄工。

(一)个人反馈的,需附个人地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二)多人共同反馈的,需附每个反馈任的身份证复印件、地址和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单位反馈的,需附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地址和联

系方式。

附件:深圳国际会展城综合规划(草案)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 年 10 月 24日


深圳国际会展城综合规划

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国际会展城地处粤港澳大湾区湾顶和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的核心位置,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要平台。为更好更快地推进片区建设,统筹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展城协调、区域交通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综合配套和环境质量提升,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开展《深圳国际会展城综合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深圳市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2018-2035年)》、《深圳市大空港地区综合规划》、《深圳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6-2030)》、《深圳市大空港水系布局研究及治理规划》、《空港新城市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本规划范围北抵茅洲河、东至松福大道、南临福永河、西侧主要以广深沿江高速公路为界,并包括规划宝安综合港区,规划范围共计22.57平方公里(以下简称“规划区”)。规划区划分为三个片区:国际会展中心片区、海上田园片区和宝安综合港区。


第四条 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五条 本规划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特别注明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第六条 在规划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二章 目标定位


第七条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立足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球、面向未来,宜居宜游宜业的国际化绿色生态新城。


第八条 本片区的规划定位:开放引领的国际会展门户区、创新共享的湾区科技新引擎、高效复合的西部城市中心极核、产城融合的绿色生态城区。


第九条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按照国际标准全面完善会展产业与配套服务等主导功能,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海洋经济和都市文旅产业,完善新城市中心生活及公共配套职能,提升宜居环境品质,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彰显滨海新城魅力。


第十条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包括: 

策略一:区域协同、展城一体

依托地处珠三角脊梁的区位优势,协同长安滨海湾新区,发挥平台效应,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高端功能集聚。大力引进国际业务总部、窗口企业和涉外专业服务机构,培育“现代会展+”生态圈,提升规划区面向城市和湾区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未来与海洋新城共同构建深圳西部城市中心,辐射福海、沙井、松岗腹地。


策略二:特色创新、产业提升

紧密围绕会展中心,吸引与会展产业密切相关的要素集聚,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全产业链的会展组织体系,积极发展高端酒店、商业设施、文化娱乐等功能,打造集会展、商贸、购物、文娱为一体的“24小时活力”会展经济圈。鼓励现状工业自我升级和创新、产业规模化和链条化运作,淘汰低端污染型工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全力打造智慧产业集聚高地,形成完整智慧城市产业链。


策略三:空间重构、品质优化

加强控制和引导相结合,科学高效地利用围填海土地,统筹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工作,为未来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以国际会展中心等大型文化设施为核心,合理布局生产性服务业、办公等功能,建设高品质活力街区。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倡绿色低碳的生活生产方式,增加公共空间和绿地面积,重点营造滨水景观环境。推动海上田园的升级改造,充分保护好红树林湿地等宝贵生态资源,将会展业与文化旅游业紧密结合,落实综合体育馆等大型文体设施选址,强化会展、田园、休闲、文化、产业的融合。


策略四:多维交通,生态引领

积极对接宝安国际机场和空港高铁枢纽等区域重大交通设施规划,构建由城际线、市域快线、市区干线、中小运量交通组成的轨道交通体系;规划层次明晰、客货分流、高效畅达的会展交通保障体系;在片区内部构建“公交 +慢行”的高品质交通系统。遵循公共交通引导和低冲击开发的城市发展理念,规划安排水资源循环、绿色能源利用、绿色交通智能管理运营和固废循环利用等绿色基础设施。针对本地海洋性气候条件,合理运用绿色建筑技术,凸显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 本片区采用建筑规模总量控制与增量上限控制两种管控方式。


针对开发单元控制区,采用建筑规模总量管控方式,即会展岛组团建筑规模总量不得突破。


针对通则控制区,采用建筑规模增量上限管控方式,即北组团、中组团、南组团的建筑规模增量上限不得突破。本次规划确定的规模增量上限包括自本规划批复之日起,现状已建地块更新产生的建筑增量和未建地块新建建筑产生的建筑增量之和。建筑增量包括除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以外的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和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仓储功能的用房面积,不含配建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其它用房面积。


第十二条 本片区范围面积 2257.82公顷,开发单元控制区建筑规模总量 325.5万平方米,通则控制区建筑规模增量上限 874.8万平方米,建筑规模总量与增量均不包括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


第十三条 本片区规划就业人口规模约 36.8万人,居住人口规模约 28.3万人。


第三章 产业导向


第十四条 构建“1+2+3”的产业体系。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将国际会展城建设成为世界级会展经济中心。利用会展驱动优势加速构建科技创新体系,重点推动智能装备制造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技术升级,重点培育海洋装备及电子信息产业、航空装备及电子信息产业、生命健康产业,针对性发展其中研发、中试、关键零部件制造等高附加值环节。


1、一个核心主导产业——“现代会展+”产业


依托国际会展中心集聚会展上下游产业,构建完善的会展产业链。吸引一批国际化会展主办组织企业、国际化场馆运营公司入驻以提高会展服务水平,吸引一流设计公司和专业会展物流公司入驻以完善会展服务,通过推广信息技术应用提升会展质量和运作效率。


支持海上田园等沿海景区升级改造,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旅游合作,联手推广湾区旅游线路。重点发展餐饮、住宿、医疗、教育等生活配套和文化娱乐、运动休闲、健康养生、主题乐园等体验经济。


2、两大技术升级产业


(1)智能装备制造产业

智能制造产业主要聚焦智能物流设备领域和工业机器人领域。其中重点智能物流设备领域关注零部件和硬件设备制造环节,促进物联网在先进制造、现代物流、食品安全、环保监测等重点领域的示范应用。工业机器人领域加强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机器人本体、系统集成、终端应用等环节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中短期着力于推动研发及技术转化和生产配套环节发展。


(2)电子信息技术产业

电子信息技术产业主要聚焦新型显示器领域和集成电路领域。其中新型显示器领域中短期应重点依托本地较强的FPC等产业基础,探索产业转型升级路径。集成电路领域,应关注产业配套的打造和完善,主动探寻发展芯片制造和封装测试环节的机遇。


3、三大重点培育产业


(1)海洋装备及电子信息产业

促进海洋装备及电子信息产业快速发展,重点发展船舶电子、船舶导航设备、海洋观测和探测、船载传感器、深海仪器与运载设备、海洋通信等海洋资源开发装备,积极打造综合实验检测平台和核心配套设 备。


(2)航空装备及电子信息产业

瞄准国际航空航天产业发展前沿和趋势,强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能 力,重点打造航天电子、无人机、卫星导航、航空航天材料、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等核心产业集群,积极培育微小卫星、航天生态控制与 健康监测、通用航空等服务业领域。


(3)生命健康产业

重点发展医疗器械领域,将医疗企业价值链分为产品设计与研发、组 件生产与设备集成、销售与售后服务三大模块,未来可依托国际会展 中心组织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实现商流、信息流、技术流汇聚,利 用当地装备制造产业基础建设宝安医疗器械产业集群。

第四章 规划结构


第十五条 构建“双岛三区多廊”的会展新城总体结构。


1、双岛

应对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战略,弹性规划滨海岸线资源,利用岛式围填海工程形成建设陆域,通过珠江口、茅洲河、凤凰河、红树 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围合出“国际会展岛”与“海洋新城岛”,构建“海 洋向东,城市向西”的海陆统筹生态格局。依托国际会展中心加快培育一流的湾区现代服务业核心,丰富城市中心职能,提升城市核心竞 争力。


2、三区

核心功能区:以国际会展中心为核心,培育“现代会展 +”生态圈, 布局总部商贸办公、酒店商业配套与城市综合服务核心职能,形成西 部城市中心极核。


生活服务区:以海上田园为核心,通过土地整备和城市更新,在会展新城北部形成生活配套的集中空间。


产业发展区:布局会展“强关联”驱动产业,包括智能装备、电子信息、 航空、海洋等相关产业,并通过港口功能优化和城市更新实现产业升 级。


3、多廊

结合现状河涌系统,沿主要城市道路形成多条集生态、景观、文化与生活配套、生产性服务业于一体的综合性走廊,实现新城市中心功能 向老城市腹地的辐射延伸,以此带动宝安北部城市、产业双升级。主 要包括新沙路生活服务走廊、南环 - 沙福路综合服务走廊、凤塘大道 创新服务走廊、福州大道交通服务走廊等。


第五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六条 本次规划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衔接一致。涉及占用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的,在保证绿地总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占补平衡。涉 及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基础设 施用地(U)的,在保证用地总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在规划范围内进行 位置优化。


第十七条 本次规划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调整的,建议在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用地(C)、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工业用地(M)、交通设施用地(S)、 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和其它用地(E)等八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用地性质详见本规划“图表”。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一般规定:


1、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用性质为该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依《深标》 相关规定,地块可适度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2、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用地性质及单元主导功能,是对未来土地利 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规划规定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执行本规划的规定。


3、本规划划定的发展备用地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4、本规划按照规划编制时所使用的地形图及地籍权属、并参照现场情况划分地块并测算地块面积。


5、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在下层次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在不损害相关利益人权益的前提下,可 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六章 开发单元导控


第二十条 规划区内采取开发单元导控和通则开发导控两种控制方式。开发单元控制区包含会展岛组团和港口组团,共划定四个开发单元。其中:


1、会展岛组团,包含三个开发单元,总范围面积 616.5 公顷,总建 筑规模 325.5 万平方米。


2、港口组团,包含一个开发单元,总范围面积 360.9 公顷,总建筑 规模按港口规划确定,规划实施应执行国家港口管理与海洋管理相 关规定。


3、会展岛组团总建筑规模为刚性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发单元采用功能混合的开发模式,鼓励集中成片开发,促进公共设施落地、引导产业转型升级,营造都市活力。


1、开发单元数量


规划区划定 4个开发单元,其中会展岛组团 3个开发单元,港口组团1个开发单元。


2、主导功能


开发单元控制区的主导功能为刚性控制要求,开发单元 01主导功能为公园绿地、商业、文化旅游,开发单元 02主导功能为文化展示、商业、商务办公、居住,开发单元 03主导功能为文化展示、商业,开发单元 04主导功能为港口用地。各单元具体功能可根据下阶段详细规划最终确定。


开发单元控制区内,在符合单元主导功能、不突破组团建筑规模上限并保证配套设施数量与规模的前提下,对用地功能与用地边界的局部调整,不视为调整本规划。


各开发单元内功能配比详见“开发单元控制表”(表5.1)中的功能混合比例指引。可根据各单元实际情况以及产业发展需求,在满足城市环境、交通、公共服务等要求的前提下,对功能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开发单元内功能配比调整的范围,通过“弹性用途”调节。“弹性用途”约占片区开发总量的20%,规划给予各单元具体的弹性用途比例参见开发单元控制表(表5.1)。


同一组团内各单元的建筑规模允许相互间调剂,调剂规模上限不得超过规划建筑规模较小单元的建筑规模总量的10%;超过上限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因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或因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引起开发单元控制区总建筑规模上限提高的,视为符合本规划。


3、立体复合


开发单元提倡不同功能建筑空间的立体复合,鼓励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利用,构筑多样化和系统化的城市空间。开发单元应设置立体的步行网络,高效连接公共交通站点,创造均衡、活力、多元、畅达、立体的公共场所。


第二十二条 建筑控制


1、建筑退线

在符合建筑设计、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励街坊及地块缩小退线,鼓励设置临街骑楼。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两级退线控制,一级为裙房退线,二级为塔楼退线,但同时应满足消防登高面等相关要求。地下室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进行退线控制。


2、建筑立面鼓励形成丰富、多元的城市街道景观,对建筑造型、材料及色彩、建筑附着物的楼宇招牌、广告、灯光夜景方案应进行整体控制。国际会展中心周边建筑立面色彩、建筑表皮风格等应与之相协调。


3、地震设防

规划区严格按基本烈度七度进行抗震设防。


表 6-1  开发单元控制表


第五章 通则开发导控


第二十三条 通则开发控制区位于凤凰河以东,包括北组团、中组团、南组团三大组团。其中:


1、北组团北至茅洲河、南至北联通渠、西至凤凰河、东至松福大道,总范围面积 551.1公顷,建筑规模增量上限 363.9万平方米。


2、中组团北至北联通渠、南至沙福路、西至凤凰河、东至松福大道,总范围面积 277.5公顷,建筑规模增量上限 232.9万平方米。


3、南组团北至沙福路、南至福洲大道、西至凤凰河 -沿江高速、东至松福大道,总范围面积 451.9公顷,建筑规模增量上限 278.0万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用地性质


1、通则开发控制区地块用地性质和兼容性控制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和“图表”执行。


2、为落实重大公共服务设施、推动片区整体有序更新,本规划在通则开发控制区内划定 5处子单元,子单元内的用地性质及布局为建议性要求,应在符合单元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在下一层次详细规划中,对用地布局及用地性质予以明确。其中 DY01单元主导功能为居住、教育配套和商业服务业;DY02单元主导功能为居住、教育配套和商业服务业;DY03单元主导功能为居住、教育配套和商业服务业;DY04单元主导功能为新型产业和教育配套;DY05单元主导功能为居住、教育配套和新型产业。 


3、DY05单元北部工业用地近期为现状保留,远期在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要求前提下,经相关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调整为居住功能,并捆绑建设一所72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


4、为满足片区功能提升与创新发展需求,规划在福园二路 -锦程路以西安排 50.8公顷的新型产业用地;福园二路 -锦程路以东应依据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政策安排新型产业用地。


5、本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规划规定进行。


6、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发展需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7、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边界,在下阶段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8、本规划对部分已出让用地制定了新的规划,在符合土地政策、相第二十八条关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依据本规划获得规划许可。


9、发展备用地(01-01-02地块)未来发展方向为会展新城配套的拓展用地,发展文化、休闲等特色功能。


第二十五条 开发强度控制


1、通则开发控制区采用建筑规模增量上限管控方式,规划范围内的建筑规模增量包括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等功能的地上和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本规划确定的建筑规模增量是指自本规划批复之日起,已建地块因新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专项规划或其他规划调整产生的第三十条建筑增量,已批未建用地因本规划或今后规划调整产生的建筑增量,国有未出让用地或未明确规划指标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上的新建建筑量。


2、通则开发区内划定的 5处子单元分别执行居住类建筑规模上限控制与产业类建筑规模下限控制,其中 DY01居住建筑规模上限为 73.5万平方米,DY02居住建筑规模上限为 80万平方米,DY03居住建筑规模上限为 98.1万平方米,DY04产业建筑规模下限为 63万平方米,DY05居住建筑规模上限为 135万平方米,产业建筑下限为 86万平方米。


3、本规划适用于通则开发控制区内的商业服务业、居住、工业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类开发。对于未建用地,容积率依据本规划要求执行;对于已建用地,涉及拆除重建的,按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执行;涉及改建、扩建的,新增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的建筑规模时不视为调整本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因在地块内额外增加公共配套设施的,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容积率奖励。本规划适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密度分区与容积率修订条款内容。


4、通则控制区地块容积率对应地块建筑面积包括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和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仓储功能的用房面积,不含配建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其它用房面积。因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引起通则开发控制区建筑规模增量上限提高的,视为符合本规划。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对部分已出让用地制定了新的规划,在符合土地政策、相关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依据本规划获得规划许可。


第八章 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应满足多元化、高标准、国际化的城市公共服务需求,吸引高端人才和企业集聚。鼓励引进国际化的公共服务功能,第三十二条如公共艺术、专业医疗服务、专业教育培训等,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及运营,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城市公共设施,构建丰富和完善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对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 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第二十九条 通则开发控制区,配套设施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上 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其设施项目数量和所 在位置为刚性控制要求,不得随意减少数量。结合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公共服务设施不视为调整本规划。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 量时,应对本规划进行研究检讨。公共设施详见文本“公共设施规划 一览表”(表 8.1)。


第三十条 开发单元控制区,配套设施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上层次规划、相关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配套设施标准,结 合发展需要适当增加公共服务设施不视为调整本规划。因市政道路及 其两侧公共绿地实施,确需占用配套设施用地时,允许在满足《深圳 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局部 调整,视为符合本规划。本规划未涉及的居住区级以下其他公共设施 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下层次规划中落实。公共设施详 见文本“公共设施规划一览表”(表 8.1)。


第三十一条 海上田园片区公共设施包括管理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


1、管理服务设施:派出所1处、社区管理用房14处,便民服务站14处, 社区警务室 14 处,社区菜市场 14 处。


2、文化娱乐设施:文化活动中心 1 处,文化活动室 13 处。


3、体育设施:区级综合体育馆 1 处,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17 处。


4、教育设施:幼儿园18所,27班小学1所、45班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 54 班九年一贯制学校 1 所、99 班九年一贯制学校 1 所、84 班九年一贯制学校 1所、72 班九年一贯制学校 1所(远期)、60 班高中 1所(现状), 72 班高中 1 所。


5、医疗卫生设施:1000床综合医院 1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2 所。


6、社会福利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15 处。


7、海上田园片区应强化文化设施与生态空间的关系 , 海上田园公园南增加展览馆 1处、文化馆1处,利用市级公共设施与会展片区共建 世界级湾区门户。


8、鼓励以建筑内附建形式,安排中小型文化艺术馆、国际培训学校、健康医疗机构等功能。


第三十二条 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公共设施包括管理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


1、管理服务设施:应急管理中心 1 处(含一级消防站、交警中队、派出所、急救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派出所3处、社区管理用房 6 处,便民服务站 7 处,社区警务室 7 处,社区菜市场 5 处。


2、文化娱乐设施:文化活动室 6 处。


3、体育设施: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8 处。


4、教育设施:幼儿园10所,54班小学1所、72班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 54 班九年一贯制学校 3 所。


5、医疗卫生设施:1000 床综合医院 1 所、门诊部 1 处,社区健康服 务中心 9 处。


6、社会福利设施:养老院 1 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5 处。


7、鼓励以建筑内附建形式,安排中小型文化艺术馆、国际培训学校、 健康医疗机构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 公共设施一般规定


1、本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按照实位、虚位、点位三种布置方式,其相关内容及控制要求详见附录。


2、本规划中公共设施数量、规模不得减少或取消。如因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需要有所调整,应按相关程序进行。


3、本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公共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 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4、本规划中公共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单元内社区级公共设施,应在下层次规划编制中,按照《深标》及其它相关规范标准配置。


6、单元内以虚位或点位控制的公共设施,在保证用地规模及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及界线可在单元内优化调整。


7、本规划中以点位控制的公共设施,其图例所在的位置为规划建议位置。在地块出让前,可根据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论证后在街坊范围内调整;在地块出让以后,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经论证后在项目建设基地范围内调整。


表 8-1  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


第九章 综合交通


第三十四条 本片区内交通设施的位置、规模及规划控制要求详见《图表》及“交 通设施规划一览表”(表 9.1)。


第三十五条 本片区内规划道路分为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广深沿江高速、外环高速,为双向 6 车道,预留外环 高速跨伶仃洋隧道线位条件。规划高速公路总长度 12.14 公里,路网 密度 0.54 公里 / 平方公里。


2、快速路:滨江大道,红线宽度 80 米,主线双向 8 车道,辅道双向 4车道;福洲大道,红线宽度70米,主线双向6车道,辅道双向4车道。规划快速路总长度 12.49 公里,路网密度 0.55 公里 / 平方公里。


3、主干路:新沙路,红线宽度 50 米;沙海路,红线宽度 70/65 米;沙福路,红线宽度 50/40 米;凤塘大道,红线宽度 60 米;桥和路, 红线宽度40米;重庆路,红线宽度60米;展览大道,红线宽度50米;汇海路,红线宽度 42 米;福园二路,红线宽度 60 米;松福大道,红 线宽度 70 米。规划主干路总长度 40.78 公里,路网密度 1.81 公里 / 平方公里。


4、次干路:帝堂路,红线宽度 40米;蚝乡路,红线宽度 40米;民主大道,红线宽度 40米;锦乐路,红线宽度 36/32米;锦围路,红线宽度32米;锦福路,红线宽度30米;万乐路,红线宽度40/32米;和汇路,红线宽度 30米;云翔路,红线宽度 40米;长富路,红线宽度 40米;景芳路,红线宽度 40米;和秀西路,红线宽度 40/32米;蚝业路,红线宽度 40米;福园一路,红线宽度 50米;宝港前路,红线宽度30米;汇港一路,红线宽度32米;汇港二路,红线宽度32米;福港路,红线宽度 32米;汇林路,红线宽度 30米。规划次干路总长度 36.73公里,路网密度 1.63公里 /平方公里。


5、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 12~32米。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规划支路总长度 39.23公里,路网密度 1.74公里 /平方公里。


详见 “道路系统规划一览表”(表10.2)。


第三十六条 本片区内规划高速公路出入口 3处,枢纽立交 3处,一般立交 8处。


第三十七条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 10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 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第三十八条 规划深茂铁路平行于沿江高速公路西侧布置,规划为地下线路,站点设置至于规划区南侧的机场枢纽,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片区内规划轨道线路 5条,包括穗莞深城际线、城市轨道 12号线、18号线、20号线和 30号线,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第四十条 本片区内规划中小运量公交示范线路包括胶轮有轨电车、超级巴士 等,分别为 L1 线、L2 线、L3 线、L4 及支线,重点强化面向惠莞深城 际线及规划区周边城市轨道站点的接驳。


第四十一条 规划依托宝安综合港区一期工程建设会展配套码头,为会展中心提供水陆客运、游船观光以及展品货物运输服务。


第四十二条 规划在宝安综合港区一期南侧设置内港池,布置通用泊位。


第四十三条 本片区内规划公交首末站 12 处,其中10 处为非独立占地配建场站。


第四十四条 规划货车停车场 2处,其中1处为非独立占地配建停车场。规划客车 停车场 7处,其中6处为非独立占地配建停车场。其它停车位配置标 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 数 1.5% 的专用停车位。


第四十五条 本片区内规划三类慢行交通通道,即主廊道、次级廊道、休闲道。其 中自行车主廊道按照步行廊道和自行车主廊道标准安排人行道和自 行车道,主要包括新沙路、沙海路、沙福路、凤塘大道、汇海路、云 翔路、福园一路、福园二路、松福大道、桥和路、重庆路等。次级廊 道按照片区步行主通道和自行车交通连通道标准安排人行道和自行 车道,主要包括荣安路、民主大道、锦围路、万乐路、锦乐路、和汇路、 长富路、景芳路、和秀西路等。休闲道主要作为自行车交通休闲道, 同时也是生态休闲步行系统的一部分,主要沿凤凰河设置。除本规划 外,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 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本片 区所有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四十六条综合交通一般规定:


1、本规划确定的交通设施按照实位、虚位、点位三种布置方式,其 相关内容及控制要求详见附录。


2、本规划中交通设施、轨道交通线位、车站、停车场和车辆段,其数量、 规模不得减少或取消。如因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有所调整, 应按相关程序进行。


3、本规划确定的交通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 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 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4、本规划中交通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 与安全防护要求。


5、单元内以虚位或点位控制的交通设施,在保证用地规模及合理服 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及界线可在单元内优化调整。


6、本规划中以点位控制的交通设施,其图例所在的位置为规划建议 位置。在地块出让前,可根据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论证后在街坊 范围内调整;在地块出让以后,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经论证 后在项目建设基地范围内调整。


7、下层次规划应按照《深标》及其它相关规范要求细化完善单元内 支路网设计。


8、本规划应根据片区功能定位及布局要求,构筑适宜的慢行系统;此外,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 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所 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9、本规划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位表示,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其 线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保证所在区域各地块 间交通能有效衔接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


第四十七条 在尊重历史与现有自然要素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上层次区域绿道规划 以及道路设计情况,打造“两园、三带、密绿网”的绿道网系统结 构,整体形成以海洋为基调、生态为本底、人民为中心、文化为特 色、绿道为主线的环形慢行绿道系统。


“两园”:会展中心北侧的海上田园和南侧的展城门户公园形成生态绿道核心区。 


“三带”:以建设成为深圳世界一流的绿道示范段为目标,建设沿海风景景观带、生态湿地景观带、凤凰河两岸景观带等三条绿道景观带。


“密绿网”:结合现状主要河涌水系和主要景观街道,形成区域内 部的绿道网络。


表 9-1  交通设施一览表


表 9-2  道路系统规划一览表


第十章 市政工程


第四十八条 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预测各类市政工程需求量,高标准配置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各项市政配套设施。按照经济可行的原则积极运用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的相关方法和工程措施。市政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第四十九条 规划区各市政专业预测需求量

1、规划区内预测最高日给水量约 22.36万立方米。

2、规划区内预测平均日污水量约 17.84万立方米。

3、规划区内预测再生水最高日用量约 1.34万立方米。

4、规划区内预测电力负荷约 104万千瓦。

5、规划区内预测固定通信用户约 23.3万线,移动通信用户 65.0万部~ 71.5万部,有线电视用户约 9.7万户。

6、规划区内预测天然气年用气量约 7300万标准立方米,高峰小时用气量约 2.1万标准立方米。

7、规划区内预测生活垃圾产生量约 425吨 /日。

8、规划区内规划新建 2座消防站满足区域内消防需求。


第五十条 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等级、位置、规模及规划控制要求为刚性控制要求,详见“市政设施规划一览表”(表10.1)。开发单元控制区内未涉及的区级以下市政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下层次规划中落实。


第五十一条市政设施控制范围及保护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1、规划区中高压走廊控制要求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控制,控制范围内不得布置除绿地、道路以外的其它功能的用地及设施;高压电缆线路敷设于综合管廊内。

2、根据《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区内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以内的区域为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该范围内不得实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规划区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


第五十三条 规划区近期南联通渠-沙福路以南的污水排向福永水质净化厂,南联通渠-沙福路以北的污水排向沙井水质净化厂;远期凤凰河以西所有污水均排入新城水质净化厂进行处理。沙井水质净化厂规划规模70万立方米/日,用地按80万立方米/日控制为38.3公顷;福永水质净化厂规划规模30万立方米/日,用地按35万立方米/日控制为23.9公顷;新城水质净化厂规划规模5万立方米/日,用地按10万立方米/日控制为6.6公顷。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废水及特种废水应自行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标准;对于病原体、放射性污染物等,应根据污染物的行业来源,其限值应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严禁向污水系统排入具有腐蚀性的污水或物质、剧毒、易燃、恶臭物质、有害气体、蒸汽和烟雾。


第五十四条 规划保留台封污水泵站一座,规模50万立方米/日,占地7213平方米;规划预留 2 座污水泵站用地,规模均为 1000 平方米;规划预留凤凰河污水提升泵站一座,占地 7710 平方米。


第五十五条 规划区防洪潮标准为200年一遇,内涝防治标准为100年一遇。雨水管渠建设标准为 10年一遇。规划保留现状民主德丰围泵站和衙边雨水泵站,并预留衙边雨水泵站扩建用地;新建凤凰河北集中排涝泵站,规模 117立方米 /秒;新建拗劲涌排涝泵站,规模 60立方米 /秒。


表 10-1  市政设施规划一览表


第五十五条 规划区供水水源为罗田水厂、长岭陂水厂、五指耙水厂和立新水厂(备用),充分利用本地水资源,从输配水系统、水质、供水管理体制及模式等多方面保障供水安全。


第五十六条 规划保留现状 2座 220千伏变电站,4座 110千伏变电站。规划区内新建 1座 500千伏空港变电站,主变容量 4×1000兆伏安。规划新建1座 220千伏会展变电站,主变容量 3×240兆伏安。规划新建 3座110千伏变电站,主变容量均为 3×63兆伏安。规划新建 500千伏变电站采用户外 GIS形式建设,预留建设用地 39804平方米,新建 220千伏变电站采用全户内 GIS形式建设,预留建设用地 7310平方米,新建 110千伏变电站采用全户内 GIS形式建设,每座预留建设用地约3500平方米。


第五十七条 规划新建 1座通信枢纽机楼,预留建设用地 4849平方米。规划新建2座邮政支局,均采用附建形式,每座预留建筑面积 1500平方米。


第五十八条 规划区气源为天然气,规划新建 1座空港区域调压站,预留建设用地1500平方米。规划新建 1座液化瓶装气供应站,预留建设用地 1000平方米。规划区形成一张网、多气源的天然气输配系统,与周边管网互联互通,保障供气安全。


第五十九条 城市新建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建成区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六十条 规划区鼓励采用绿色市政、高标准推动海绵城市建设,保障建设项目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实现。全面推行再生水利用和雨水利用,推广太阳能及其它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十一条 规划区内规划新建 19座垃圾转运站,其中 6座采用独立占地方式建设,每座预留用地约 960平方米,12座采用附建方式建设,每座预留建筑面积 380平方米。新建垃圾转运站应包含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规划新建地下综合管廊总长约 28622米,其中干线管廊总长约 5447米,干支型管廊总长约 16264米,支线型管廊总长约 6911米。规划新建电缆隧道总长约 2407米。


第六十三条 规划区中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废物不得混入其他废物和垃圾中进行收集、运输和倾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危险废报物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并将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运输、处理、处置。


第六十四条 市政工程一般规定

1、本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按照实位、虚位、点位三种方式表达,其相关内容及控制要求详见附录。

2、本规划内的市政设施、市政廊道及管网数量、规模不得减少或取消。如因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需要进行调整时,应按相关程序进行。

3、本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公共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4、本规划中市政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单元内以虚位或点位控制的市政设施,在保证用地规模及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及界线可在单元内优化调整。

6、本规划中以点位控制的市政设施,其图例所在的位置为规划建议位置。在地块出让前,可根据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论证后在街坊范围内调整;在地块出让以后,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经论证后在项目建设基地范围内调整。

7、下层次规划应按照《深标》及其它相关规范要求细化完善单元内市政支管系统设计。


第十一章 城市设计


第六十五条 本片区位于深圳重点区域,在城市空间形态上应突出生态文明示范意义。规划空间形态控制要求包括保护及合理利用片区内的河涌等自然景观资源;提升道路等景观廊道沿线城市景观;打造以国际会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地区城市风貌和整体空间形态,形成宜人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六十六条 充分利用规划区独特的岭南特色河涌与围塘肌理的景观特质,依托区域级游憩目的地海上田园,强化百里伶仃洋步道与凤凰河的景观塑造,形成“一心一环,蓝绿网络”的开放空间结构。


1、保护并延续茅洲河口、海上田园现有红树林湿地生态资源,针对海上田园南部及东部进行适度集中的商业、休憩设施开发,与国际会展中心向北延伸的“会展中轴”系统整合,形成“绿脉连城”的空间建设骨架,激活湾区绿心。


2、保证伶仃洋百里步道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充分考虑伶仃洋百里步道与次要慢行系统的对接。步道沿线宜结合景观资源条件适当布置休憩场所、小型活动空间、景观平台等,丰富游憩体验。


3、凤凰河河道宽 120米,河道两侧用地宜适当开发建设商业服务业设施,满足市民游玩休闲的需求;沿凤凰河应设置若干处跨河人行桥;凤凰河北段岸线在设计上宜采用“去工程化”手段,凸显生态自然主题。


4、保留规划区独特的东西向河涌网络,重点优化坳颈涌、沙福河 -南联通渠、沙涌、下涌 -北联通渠、德丰围涌等河涌两侧的公共绿地品质,结合绿地设置行人休闲设施,实现 15分钟亲水岸。


5、在蓝绿网络的基础之上,结合单元及街坊的详细规划,以“10分钟见园”为目标,建设社区公园、口袋公园,提高公园绿地的覆盖率。本规划采用绿地控制范围线的方式增加绿地系统的连续性与完整性,绿地控制范围线内的绿地属于附属绿地,应对城市居民开放,采用建筑退让、城市更新及综合整治等多种手段予以落实。


第六十七条 为凸显片区新城的特色及到达感,强化道路景观廊道、门户区域的景观风貌品质,规划形成“三大门户、多样廊道、特色街区”的风貌感知网络。


1、重点打造创享门户、蓝海门户、展城门户三处交通到达节点,通过雕塑、灯柱等具有标识性的装置强化门户地区的景观特色。


2、建立“三横三纵”的门户性景观廊道,优化会展大道、汇海路、福园二路、凤塘大道、桥和路、沙海路等道路景观,适度选取观花观叶植物、特色化景观小品等设施,提升道路沿线景观风貌,针对福园二路、凤塘大道、桥和路、沙海路两侧现状建筑进行综合整治。


3、松福大道、滨江大道、交椅湾大道、福洲大道、沙福路、新沙路是本片区对外交通性景观廊道,应适当控制沿线建筑面宽,鼓励建筑、跨街设施等元素进行立体绿化,形成绿色城市意象。


4、规划汇城路、云翔路、民乐路、万乐路、和慧路为生活性景观廊道,道路设计应充分结合开放空间,注重慢行体验,沿线建筑物界面宜提供超过 50%的积极界面,用以供给零售商业、餐馆、娱乐等用途。


5、规划凤凰河两侧北至万乐路、南至重庆路的区域为慢行友好特色街区,街区内建筑应严格控制面宽,鼓励在地面层预留地面慢行通道、公共开放空间等,与凤凰河沿线景观带充分整合与衔接。


第六十八条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


临海地区新建及更新项目应满足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相关要求,现状已建项目可不做调整,宝安综合港等已批项目原则上可按原批准项目执行。


第六十九条无障碍设施


在市政道路、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建筑单体设计及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设置率达100%。配备全面链接各第七十二条个无障碍区域和设施,使无障碍设施网络化、标准化、人性化。


第七十条 1、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将国际会展中心的建筑中廊的开放的轴线型公共空间向北延伸至海上田园内部,塑造国际会展岛的空间轴线第七十三条——“会展中轴”。在会展中心北部形成立体复合的中心公园,融入产品展示、文创设计、信息发布、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生态体验等功能,并以此引导会展北侧会展总部商务区及商业酒店配套设施的集第七十四条中建设。


2、以国际会展中心东侧现状正在建设的会展休闲带所形成的立体景观空间为中心,鼓励建筑之间通过二层连廊进行联系,建立复合立体的慢行系统。


3、规划预留两处大型文化设施,总用地面积约5公顷,位于会展中心北侧新城市中心核心位置,毗邻海上田园红树林湿地,是会展中轴的重要文化创新功能的延伸,中部通过不低于110米宽的立体绿化开放空间贯通自然与人文,联系生态与城市。


4、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周边建筑色彩、材质、立面特征、夜景照明灯应与会展中心主体建筑相协调,主体体现简洁明快的现代建筑特征。局部滨水空间与海上田园周边形成体现岭南水乡,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特征的特色建筑群落。


第七十一条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整体高度应满足机场净空区限高控制要求,规划范围内自南向北建筑高度逐渐升高。


2、沙井沙海路以南、沙福路以北为高层引导发展区,鼓励紧凑开发,依托国际会展商务区塑造城市景观新形象。其他地区引导轨道站点周边的建筑高度适当提升。


3、重点控制凤凰河两岸建筑高度,凤凰河两侧第一排建筑物高度不宜超过 80米,凤凰河两侧及局部地标建筑通过论证可放宽限高要求,形成开敞舒朗的一河两岸空间特征,打造富于变化的滨水天际线。


4、海上田园东部片区为高层适宜建设区,规划围绕海上田园形成圈层式升高的高层建筑梯度控制,塑造高品质生活性城市景观意向。


5、会展建筑限高为 50米。凤塘大道以南为高层限制区,主要烘托国际会展中心建筑主体,塑造国际会展商务形象。


第十二章 地下空间


第七十二条 规划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集约高效利 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综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七十三条  规划区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并应形成网络化的地下空间布局结 构,地下空间相互连通形成网络和体系,并与地面功能相衔接。


第七十四条  规划区地下空间分为综合功能区和一般功能区。综合功能区主要位于 开发单元控制区的轨道站点核心地区,包括商业、大型公共设施、公 共停车等功能;一般功能区以配建停车场库、人防、市政功能为主。


第七十五条 规划区地下空间优先建设先进的综合管廊和集中供冷系统,为地区发 展提供一流的地下交通、市政配套服务设施。适度发展地下公共服务 设施,同时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注重将人的长期活动置于地面、将 短期活动置于地下。


第七十六条 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和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紧密结合。鼓励在轨 道站点周边、商业密集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以及大型换乘枢纽 内建设地下街,地下街建设应结合商业、公共服务等需求配置功能, 连通地铁站点、公交枢纽等地下公共设施与地面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 物、公共空间、下沉广场等,促成地下与地面空间网络化自由连通。


第七十七条 遵循与城市空间结构总体布局相协调、以地下轨道交通网络为基本骨架、以主要交通节点和大型地下空间为主要节点的布局原则,规划“一核两心双轴”的总体结构,通过地下轨道交通线路串联,带动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重点地区和节点,形成完整有机的地下空间网络。


“一核”指会展综合配套核心区,以会展中心北站、会展中心南站及 其区间段地下空间为中心,与国际会展中心及其配套区地下空间相连 通,形成“地铁 + 商业 + 停车 + 连通道”地下空间综合体。


“两心”指会展北部新城中心和海洋新城片区中心,以地铁站为核心, 联系和带动周边商业办公地块地下空间综合开发。


“双轴”指桥和路地下空间综合发展轴和风塘大道地下空间功能联系 轴,前者依托地铁 12 和 20 号线辐射联系沿线大型公建及其配套区地 下空间综合开发;后者依托下沉通道穿越会展中心,通过负三层连通 车库,底标高约 -14 米,实现会展中心交通组织的地下化,保证会展 中心一期建设的整体性。


第七十八条 综合管廊、地下车行环路、地下空间等地下工程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 经专项论证并批准后落实的,不视为调整本规划。


第十三章 海陆统筹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重点,不断强化规划战略引领,以陆海 统筹保护利用为中心,进一步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统筹会展 新城及周边陆海资源配置、经济布局、环境整治和灾害防治,提升优 化宝安西部海岸带功能,推进陆海产业融合,实现陆海资源优势互补、 产业互动、协调发展。全面提升陆海综合管理水平,将海洋与城市发 展结合,促进城市功能的逐步提升和优化。


第八十条 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 加快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为指导,坚持生 态优先的绿色发展理念,立足“海域 + 陆域”全域生态空间,加快推 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程。依托得天独厚的海陆资源,规划 将国际会展岛片区打造为湾区生态文明城市典范。


第八十一条 坚持以人为中心,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以建设全民友好型城市为方向,不断满足人民对海岸带空间及配套服务的全面需求, 着力改善和提高民生环境。优先保护红树林生态湿地,将海上田园局 部开放为城市公园,融入宝安西部活力海岸带,实现海岸带公共服务 的高品质平衡供给,充分发挥区域绿地和河流水系对陆海生态系统的 联络支撑作用,将陆域基本生态控制线与海洋生态红线进行无缝对 接,突出陆海生态空间的融合共生,构建全域生态系统。


第八十二条 强化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开发与保护并重,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并举,深化资源科学配置与管理。基于海洋环境容量与生态保护需 求,以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为出发点,进行陆海经济布局,实 现海岸带经济绿色化与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三条 严格控制河流两侧绿色空间范围,保持河流的天然性和完整性,重点梳理凤凰河、现状河涌和南北联通渠作为联络陆海空间的重要生态通 廊。合理开展湿地生态保护和景观营造。近期重点推进茅洲河口综合 整治。结合开展海上田园升级改造,开展红树林湿地修复工程,防止 外来物种入侵,控制与监管外来种的红树林湿地面积;有条件的地区 进行人工湿地扩充和重构,适当增加步行活动空间和其他主题元素, 丰富湿地的复合功能。


第八十四条 强化海岸的安全防护,结合国际会展岛和海洋新城岛空间场所特征,在不同区域制定差异化防潮标准。针对台风、海水入侵、风暴潮等风 险区域,重点针对西海堤、凤凰河、南北联通渠等水利工程采取特殊 工程建设标准及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用海及填海的项目,应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 绿色低碳


第八十六条 规划区应广泛采用国际先进的绿色城市建设理念,汇集资源管理、新能源利用、废弃物管理、信息与通信技术运用等先进技术手段,建设成为低碳生态示范区。以强调土地混合利用、强化地下空间开发、提高城市紧凑度为基本策略,采用能源高效利用技术、优质供水、海绵城市、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建筑等技术手段,实现规划区单位建筑面积平均能耗控制在 150千瓦时 /平方米·年以内、二氧化碳排放应在当前技术措施基础上降低 30%的目标。


第八十七条 规划区强调能源高效利用,提出适宜的能源利用技术和规划策略。片区宜结合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冰蓄冷空调、污水源热泵等分布式能源设施,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研究采用区域供冷及多种建筑节能技术;鼓励使用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等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达到 5%以上;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率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第八十八条 规划区采用分质供水策略:供水厂出水水质应达到深圳市优质饮用水水质目标的要求。近期有序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远期目标则是在高端住宅小区与公共建筑建设直饮水系统,实现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分质、分流,达到直饮的目的,并满足高质高用、低质低用的要求。绿化浇洒、道路冲洗等对水质要求较低的用水均采用再生水。通过再生水的综合利用和节水技术的应用,在用水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非传统水源的使用率,最终达到节省高品质自来水,水资源高效利用的目标。


第八十九条 规划区应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通过采取“去工程化”措施,构建城市绿色基础设施,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促进雨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可以实现减少径流量、延长径流集聚时间、削减洪峰、控制初期雨水污染保护水质、补充地下水、减小土地侵蚀、创造微气候环境等多方面的生态效益。


第九十条 积极推进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主要包括垃圾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回收处理和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建成以社区回收网络为主、多渠道配合的分类回收体系;建成规模和数量满足需求、空间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的固体废物处理和加工利用产业构架,并形成一定的产业化规模。


第九十一条 积极推进一流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光网城市和无线城市。鼓励并推进光纤入户、光纤到桌面,光网覆盖率达到100%;积极推动无线宽带信号覆盖城区所有空间,无线城市覆盖率达到100%;集合多种通信方式,实现对交通、水资源、能源、信息、环境等行业的智慧管理。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


第九十二条 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 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第九十三条 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全面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促进红树林等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与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九十四条 规划区大气、水和声环境质量应满足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主要 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目标要求。将规划区纳 入全市生态安全格局,维持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合理利用海岸线 资源,保护区域海洋、陆域交界系统的生态系统多样性。制定有效的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环境优良、资源利用合理的“绿色区域”, 培育陆海统筹发展的“生态低碳区”。


第九十五条 水环境

1、推进河流水污染治理。结合城市更新和片区开发建设强化建成区 雨污分流。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和小区正本清源改造,实现污水全收集、 全处理。

2、规划区应实现雨污分流,区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100%;扩 建沙井水质净化厂和福永水质净化厂并预留远期扩建备用地,水质净 化厂出水标准为地表水Ⅳ类,就近作为水系生态补水;强化近海水域 环境保护。

3、推进近岸海域水环境改善。实施规划区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因地制宜制定水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及污染防治方案;加强对海水养 殖、港口作业、海洋工程建设、海漂垃圾等污染的防治,预防并妥善 处理陆源以及海上溢油污染风险。



第九十六条 大气环境

1、规划区在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 基础上,适当提高控制标准,保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实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 98% 以上。

2、实施公共交通优先的策略,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近期目标 为 60%,远期实现 70%,控制规划区域机动车数量,严禁非绿标车进 入规划区。

3、倡导绿色航运,推进宝安综合港岸电建设。鼓励江海直达船舶安 装烟气洗涤器,实施远洋船舶岸电最低使用率的强制措施。

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机械使用比例。


第九十七条 声环境

1、规划区声环境控制目标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 二类标准(道路两侧执行 IV 类),声环境功能达标区覆盖率近期达 到 90%,远期达到 100%;

2、鼓励公共交通和步行出行,对穿越规划区的道路进行机动车限速, 推广低噪路面及材料,降低道路交通产生的噪声;强化交通噪声敏感 点噪声综合防治措施,采取建设声屏障和防护林带等措施减轻噪声污 染。


第九十八条 固体废弃物

规划区鼓励建立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系统,提高生活垃圾收集效率, 优化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建筑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率。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分类收集设施覆盖率应达到 100%,生活垃圾 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100%。


第九十九条 土壤环境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合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开展土壤 环境调查,构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土地开 发利用负面清单。

2、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选择有代表性的污染地块,开 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第一百条 生态环境

1、规划区河涌综合整治为基础,结合绿地系统建设,构建规划区河 流型生态廊道体系,并融入到区域生态安全体系。

2、合理布置各类公园绿地等生态节点,根据不同区域对遮阳、除尘 降噪、空气净化、水土保持、微气候改善等方面的功效需求,以适应 性强的乡土植物为主合理搭配各类植物,提升绿地系统的生态服务功 能。


第一百零一条 构建“海域 - 流域 - 陆域”海洋环境保护体系

以海洋环境容量为约束建立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动陆域污染 源头减排。提高污染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完善管网及污 水治理建设,污水进行处理达标后再行排海,从根源解决水污染问题。近期重点对茅洲河、珠江口水环境进行污染综合治理,探索开展生物净化水质工程。


第一百零二条 完善区域环境管理体系

1、会同广州、东莞、中山等地,完善珠江口联合治理机制。

2、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协调各层次及各类专项规划与本规划环境保护内容的关系,使之服从本规划的环境保护要求,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延续性;

3、建立统筹有力、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各部门在规划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4、切实执行本规划规定的环境保护及生态减缓措施,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完善;

5、建立环境监管应急机制,完善规划区环境监测监管体系建设,提高重大环境事件预警能力,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水平;

6、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证区域的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章 地名规划


第一百零三条 按照一地一名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与规划空间特征,编制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规范化及标准化。


第一百零四条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道路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第一百零五条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16.1)


第十七章 规划实施


第一百零六条 近期围绕国际会展中心开展运营,有序引导城市开发与产业更新,同时做好远期发展用地的预控,实现近、中、远期的协调发展。


1、近期

国际会展中心建成并实现开展运营,会展岛及凤凰河一河两岸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招商引资和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大突破。


2、中期

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会展生态体系,基本完善城市公共配套,初步形成产城融合、区域联动的发展局面。


3、远期

全面完成规划目标,实现产业和城市功能转型升级,建成成为面向世界、引领湾区、示范深圳的国际会展新城。


第一百零七条 近期实施重点


1、道路交通改善优化近期积极推动轨道交通 12号线、20号线的建设以便为国际会展中

心的建成开展提供有效的公共交通支撑。优化调整轨道交通 18号线的局部现站位,并局部增加中小运量交通系统,提升规划区公共交通的服务效率。


近期重点强化国际会展中心对外交通联络通道的建设,增设沙海路、福洲大道等向东贯通连接广深高速的互通立交出入口。


2、会展配套设施提升近期适度补充酒店商业等服务设施,强化对业态的引导,满足多元化人群的需求。同时引导会展中心东部的产业片区根据规划有序的开展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等工作,优先落实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为会展中心和西部城市中心提供必要的配套需求。


3、市级文化设施选址与西部中心极核片区建设

落实综合体育场馆用地,创新国际会展中心二期融入城市,展城一体的建设模式,结合轨道站点,引导会展北侧会展总部商务区的集中建设。


4、海上田园升级改造

推动海上田园的升级改造,进行市政化改造,在业态上与国际会展中心共同推动会展生态圈的建设,在功能上突破传统景区,逐步实现对公众开放。


5、滨水空间建设

协调海洋新城岛与宝安综合港区,优化凤凰河出海口线型,优化凤凰河景观设计,实现高品质的城市中心滨水活力空间营造。


第一百零八条 土地整备

加速推动海上田园 420万平米整备用地范围的有序移交。推动民主社区进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将德丰围村、石围村及三间仔村纳入利益统筹单元。统筹划定和一整备单元,作为重大市级公共服务设施预留用地。


第一百零九条 城市更新

根据城市更新最新政策要求,结合规划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更新统筹片区试点,鼓励集中连片实施更新,并结合“微创式”综合整治,点面结合推进城市更新。


积极推进民主社区、和一社区的城中村改造,积极推进产业升级改造。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优先落实医疗、教育等公益性设施。


第一百一十条 住房保障

按照相关住房政策要求在规划区内完善并落实住房供给体系,构建多层次、差异化、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人才住房建设的土地和资金保障,探索多元化的人才住房供应渠道。


破解土地资源瓶颈,通过提升配建比例等方式加强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政策性支持住房(包括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三大类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提升片区职住平衡水平。


完善并落实人才住房供给制度体系,提升住房租售比,实现人才住房的有效供给和合理配置。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和图表、附件(研究报告、图集和专题报告) 组成。规划文本和图表具有法律效力,其中规划文本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图表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附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划开发单元须编制下层次的开发单元规划或详细蓝图,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相关规划审批程序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目标定位、产业导向、空间结构、单 元控制区的建筑规模总量、通则控制区的建筑规模增量上限、交 通主次干道,独立占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本规划 刚性控制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确须修改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 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划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自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深圳特区报、滨海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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